行业资讯
当前位置: 首页 >> 正文

港口反垄断,下一步怎么走?

作者: 发布时间:[2017-11-20] 点击数:

11月15日,国家发改委联合交通运输部、中国港口协会召开新闻发布会,要求全国沿海39个港口对照此次反垄断调查发现的问题,进行自查自纠和切实整改。

11月16日,国家交通运输部做出如下回应:

今年4月以来,为规范港口企业经营行为,促进港口物流降本增效,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交通运输部加强了港口收费监管和反垄断执法调查,并于9月联合召开会议,要求39家港口企业对照有关规定进行自查自纠,及时纠正发现的问题。近期,多数港口企业加强了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拖轮、理货、船舶代理等经营行为,促进公平公正竞争,进一步挖掘降本增效的潜力,合理调降了自主定价的港口作业包干费收费标准。据测算,从明年起,上海港、天津港、青岛港和宁波舟山港集团等4家港口企业集团每年可降低进出口物流成本约35亿元。

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和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减轻企业负担的总体要求,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坚持标本兼治,促进港口物流降本增效。一是深化港口价格形成机制改革。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制修订《港口收费计费办法》,放开了竞争服务性收费,降低了收费标准,减少了收费项目,从45项大幅精简合并到17项,督促港口企业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目前,我国沿海口岸港口企业总体收费水平不高,低于日韩和欧美等发达国家水平。二是清理规范水上涉企收费。建立实施了港口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和公示制度,清理规范水上涉企收费工作成效显著,取消了船舶港务费等8项水上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规范了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督促班轮公司调减了涉及码头作业的海运附加费,每年共计为进出口企业和航运企业减负118亿元。

下一步,交通运输部将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继续做好清理规范水上涉企收费、降低物流成本各项工作,研究进一步取消政府定价的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配合发展改革委加强港口企业自主定价的收费管理,进一步优化进出口环境,促进实体经济健康发展。

那么,港口反垄断,下一步怎么走?

一场自上而下的港口反垄断“风暴”正在持续进行中

11月15日,在国家发改委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公布了近期港口反垄断调查情况。调查发现,部分港口存在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反垄断部门要求相关港口立即进行全面整改。在此基础上,国家发改委联合交通运输部,对全国39家沿海港口发出自查整治要求。一时间,“港口反垄断”成为行业最关注的热点话题。

根据要求,港口降费是此轮整改的重点。自2018年起,多家沿海大港将下调外贸进出口集装箱装卸费用,降幅在10%~20%之间,每年可降低进出口物流成本约35亿元。

不过业界更关注的是,港口降费能否让运输链条上的船东、货主等相关方切实受益?费收顽疾又应如何规范与监管?外贸物流成本如何降低?解决这些问题,才是港口整改的意义所在。

如何整改?重点下调装卸费

据国家发改委政策研究室副主任、新闻发言人孟玮介绍,此次港口反垄断调查从今年4月份开始,持续近两个月,调查走访了港口及其下属企业、上下游相关经营者等100余家市场主体,对港口垄断行为调查的依据是《反垄断法》。

经过调查发现,上海港、天津港等港口主要存在三方面问题:一是要求船公司使用本港下属企业提供的拖轮、理货、船代等服务,涉嫌构成限定交易行为;二是对不可竞争的本地外贸集装箱业务,收取远高于竞争性国际中转集装箱的装卸作业费,涉嫌构成《反垄断法》禁止的不公平高价行为;三是向交易对象附加强制服务、不竞争条款、忠诚条款等不合理交易条件,涉嫌构成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行为。

在此次调查的基础上,9月22日,国家发改委联合交通运输部、中国港口协会,联合召开会议,要求全国沿海39个港口都要对照此次反垄断调查发现的问题,进行自查自纠和切实整改。除降低装卸费外,沿海港口应立即全面开放拖轮、理货和船代市场,充分尊重船公司及其船舶代理的自主选择权,废止和清理所有不合理交易条件等。目前,多家港口已宣布下调装卸作业费。

造成上述垄断行为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由于港口所处的地理位置不同,港口腹地不同,相互之间的竞争关系不强,使得港口在一定范围内拥有较强的话语权,船公司和货主对其高度依赖,这增加了港口服务垄断的可能性。

上港集团董事长、中国港口协会会长陈戌源就曾坦言:“近年来,我国港口经济实现了‘由小到大’的发展,在这个过程中,港口企业却忽视了公平竞争的问题。”

针对此次整改,陈戌源表示:“我们将构建反垄断合规培训体系与反垄断评估机制。一方面,通过聘请专业反垄断律师,长期对港口经营活动进行反垄断合规评估;另一方面,定期开展反垄断合规培训,提高经营管理人员竞争意识,最大限度地降低反垄断合规风险。”

谁会受益?各相关方看好降费

正因垄断行为顽疾难消,此次国家发改委以涉嫌垄断要求多港口整改的消息,引发了行业的极大震动。整改的利好会直接降低各相关行业的收费吗?

从船东的角度看,普遍为此次港口反垄断调查及相关整治要求叫好。

中国船东协会常务副会长张守国表示,国家发改委对于港口垄断行为的整治,印证了一句话:一切依法依规加强监管的行为,对于市场、对于行业都是利好。具体到此次港口降费,他认为:“一方面具体费用确实会下降,使船公司受益,降低船公司的直接成本。另一方面,港口的垄断行为被发现并纠正后,船公司的选择会更多,不再受不合理交易条件的限制,船公司会结合自身条件以及货主需求,优化航线,为货主提供更好的服务。此外,还会产生示范效应,促使港口、船公司、货主三方,更接近平等互利的关系。”

针对部分业内人士提出的港口降费后,班轮公司是否会同步降费的问题,张守国明确表示,港口费用的降低肯定会传导到货主身上。“班轮公司的成本降低,服务提升,最终受益的肯定还是货主。”

这一观点在记者采访其他船公司高层时,也得到了呼应。特别对于港口装卸费调整后,成本的降低会传导至供应链的相关各方,最终利好货主、消费者和整体国际贸易,船公司大都表示乐观。

与此同时,货主方也对此次整治的效果表示期待。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企业协会副会长蔡家祥说:“港口反垄断整改对于船公司和货主都是好事,因为港口大部分收费是针对船公司的,而船公司会转嫁给货主。这次的调查由国家发改委和交通运输部牵头,力度空前,因此对于本次整改的落实情况很有信心。”

更多思考监管与立法并行

一段时间以来,为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对外贸易和航运事业的发展,对港口和船公司等贸易链条相关方的服务规范,一直没有停止。

今年7月12日,交通运输部、国家发改委就联合发布了《港口收费计费办法》,放开了竞争服务性收费,降低了收费标准,减少了收费项目,从45项大幅精简合并到17项。同时清理规范水上涉企收费,建立实施了港口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和公示制度,取消了船舶港务费等8项水上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该办法已从2017年9月15日起执行,有效期为5年。

此次进一步规范港口服务行为、降低费用的目的,也在于切实为外贸企业减负。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时建中表示:“降成本不仅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当前宏观调控的重要任务。我国进出口贸易90%以上通过海运完成,而港口收费又是我国海运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港口企业的此次整改,是一次对于定价机制的反思,对于促进实体经济减负增效、提高经济运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不过也有人担心,如何能使整改举措真正落地,产生实效?对此,国家发改委已有明确的监管措施。

据相关负责人介绍,对涉嫌垄断的港口都要实施监管,在2-3年的监管期内,港口要将每年的经营情况向反垄断执法机构进行报告,如果在监管期内还有类似问题出现,将加重处罚。此外,针对港口经营的行为规范监管办法正在制定,未来,国家发改委将会同交通运输等部门,共同建立长效机制,对港口的市场竞争秩序进行规范。此外,货主和船公司还可以通过12358价格监管平台等方式,及时反映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的问题,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交通运输部也表示,将配合国家发改委加强港口企业自主定价的收费管理,研究进一步取消政府定价的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进一步优化进出口环境。

值得关注的是,近年来,国内港口整合趋势明显,这是否会影响港口的公平竞争?北京市灏礼默律师事务所一级律师王沐昕就表示,按照目前港口整合和联盟的趋势看,未来很可能会形成“一省一港”的局面,班轮公司和货主的选择会更少,可能会带来更多诸如强制服务等垄断行为。对此,张守国也希望,在追求规模经济效应、谋求做大做强的同时,要避免港口通过不正当方式提升竞争力。他强调:“在这一过程中,需要主管部门有强有力的纠正机制和监督机制,将事前审批转向事中、事后监管,从而优化资源配置。”

此外,王沐昕还从立法规范的角度,提出了建议。他认为,立法的不健全也是造成港口垄断的重要原因之一,应通过立法的形式予以纠正。“目前,我国针对反垄断行为处罚依据是《反垄断法》,而对于海事方面的监管主要依据《海商法》。但遗憾的是,无论是行政法还是商法,均未涉及港口反垄断,港口经营行为无法得到监管。建议行政法方面,应该在《反垄断法》和《国际海运条例》中,加入规范港口企业经营行为的条目,商法方面,也应在《海商法》中加入相关内容,以更好地规范类似行为。”

文章转载自:《中国航务周刊》


上一条:中国将引领下一轮全球航运革命? 下一条:充电2小时,续航80公里,世界首艘千吨级纯电动船下水

关闭

学院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