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航海学院校内勤工助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工作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 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 号),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二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公室挂靠学生工作处),全面负责校内勤工助学工作。开展勤工助学工作的相关部门设置勤工助学岗位联系人,指定专人负责学生勤工助学指导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 勤工助学经费
第三条 根据教育部和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从教育事 业费、学杂费收入和预算外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设立校 勤工助学基金。为确保勤工助学工作的顺利、有效开展,使 其具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并将这项工作逐步引向规范化, 对该基金实行专项管理,不得挤占挪用。
第四章 勤工助学的原则
第四条 课余时间工作原则:学生应在完成教学要求、
成绩合格的前提下参加勤工助学。
第五条 特困生优先原则:主要安排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特困生优先。
第六条 安全原则:不组织学生参加高空作业、严重污染和辐射等极易对人体造成伤害和危险的特殊行业和专业 的劳动。
第七条 自重原则:学生勤工助学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 不得影响自身学习和生活。学生不得从事有损人格、国格, 影响学校声誉或与大学生行为准则不符的活动。
第八条 守信原则:对违约上岗的学生学校将取消其相应的权利,一年内不再安排其勤工助学,不再给予困难补助。
第五章 勤工助学的岗位设置
第九条 所有岗位的设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 校规章制度,且岗位工作要求不得与学校的教学计划相冲突。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固定岗位是指持 续一个学期(含)以上的长期性岗位;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 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 位,寒暑假期间的岗位也属于临时岗位;主要工作内容为校 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
第十条 设置的岗位数量既要满足工作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
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 14 小时,每月不超过 53 小时。
第十一条 固定岗位设置原则上每学期审批一次,在下学期重新确定岗位之前,原设置的岗位可保留一个月。申请 岗位的部门可在学工处规定的时间内在广州航海学院一体 化综合管理平台(以下称管理平台)进行申请,经学工处审 批同意后进行勤工助学岗位的招聘。
第十二条 临时岗位的设置:申请岗位的部门在学工处规定的时间内在管理平台进行申请,经学工处审批同意后进行勤工助学岗位的招聘。
第六章 勤工助学的招聘和上岗
第十三条 经过批准设置的岗位应以公开招聘的方式招聘学生,在管理平台进行发布,招聘信息应注明招聘时间、 岗位要求、工作时间、报酬标准等。
第十四条 申请勤工助学的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在管理平台进行申请,招聘部门联系学生进行面试,学工处在管理 平台上审批同意后进行上岗。学生应聘时须持学生证、课程 表、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技术性较强的岗位除外)等材料。 第十五条 学生应在规定日期时间内前往用工部门应
聘,否则使用部门可拒绝学生应聘。
第十六条 聘用期间若学生无法胜任工作或不服从管理,招聘部门可在广州航海学院一体化综合管理平台辞退学生,由学工部重新启动招聘程序。
第七章 勤工助学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 学工处负责对各部门勤工助学工作进行检查督促,招聘部门负责向学生明确岗位职责,进行岗位安全教育、技能培训和日常考勤鉴定。每月在管理平台上提交学生考勤和工资。
第十八条 在岗学生若无法胜任工作,招聘部门报学工处可辞退学生,被辞退的学生可以再次应聘其他招聘岗位。在岗学生若不服从管理,招聘部门报学生工作处,经核实后, 将终止其今后参加的校内勤工助学工作。
第八章 勤工助学报酬支付
第十九条 每月初,使用部门在管理平台提交上月勤工助学学生工资,经学工处审核后报送财务处。由财务处经银行转入学生个人银行账户,不直接支付现金。寒暑假期间的勤工助学报酬,在每学期开学后的第一个月初上报。
第二十条 校内勤工助学的计酬遵循按劳分配原则,严格按照上岗时间计发报酬(有协议报酬的,原则上按协议执行):每小时工资不超过 12 元,固定岗位每月的报酬原则上
不超过 636 元,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以上内容来自学生工作处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