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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航海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2017-06-27]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激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表彰和奖励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根据国家教委、财政部的有关文件,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根据学生的表现和所取得成绩,给予下列奖励。

(一)评为全国“优秀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全省“优秀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学校“三好学生标兵”者,享受其所属专业的一等奖学金。

(二)评为学校“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享受其所属专业二等奖学金;

(三)没有获上述二项奖励的其他学生,可按比例评定享受三等奖学金。

凡同时获得多项先进荣誉称号者,以最高一项发放奖学金。

第三条学校三好学生标兵、学校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的评定比例与各自对应的各等级奖学金评定比例相同,评定时间相同。

第四条校三好学生标兵、校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由中队根据评奖条件推荐,学生大队初审,学生工作处审核,报主管校领导批准,每学年评定一次。三等奖学金根据上一学年综合测评成绩或卷面成绩与操行等级按名额比例评定,评定程序和时间与一、二等奖学金相同。

第五条对受到第二条第一、二项表彰的学生,由二级学院将情况载入学生档案,并通报学生家长。

第二章 评定办法

第六条学校“三好学生”的评奖条件

(一)品德好。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政治上要求进步,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能在学生中起模范带头作用;综合测评中的德育分(学年平均)在本区队中前五名。

(二)学习好。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热爱专业,刻苦学习,成绩优秀,各门功课的考核成绩在80分或良好以上(允许一门在75分以上,不含体育)。

(三)身体好。坚持体育锻炼,积极参加校、院系的文体活动,体育道德好。有良好的生活习惯、身体健康,认真上好体育课。一学年平均成绩达到中等以上(或体育成绩在75分以上)。

(四)一学年综合测评成绩在本区队居前五名,操行评定为优秀;

第七条学校“三好学生标兵”的评奖条件

(一)从事迹突出、影响较大,并具备以下(二)、(三)、(四)、(五)条件的三好学生中产生。

(二)综合测评中的德育分(学年平均)在本年级本专业学生中前五名。

(三)学习成绩优异,各门功课的考核成绩在85分以上(允许一门在75分以上,不含体育)。

(四)身体健康,体育良好以上(或体育成绩在80分以上)。

(五)一学年综合测评在本年级本专业学生中居前五名,操行评定为优秀;

第八条校优秀学生干部条件

(一)担任党支部委员、区队委员和团支部委员以上学生干部,并任期一学期以上,测评优秀;

(二)热爱本职工作,以身作则,模范地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各种规章制度,并能在学生中起模范带头作用;综合测评中的德育分(学年平均)在本区队中前五名。

(三)一学年综合测评成绩居本区队前五名,操行评定为优秀;

(四)各门功课的考核成绩在80分或良好以上(允许二门功课在75分以上,不含体育)。

(五) 身体健康,体育中等以上(或体育成绩在75分以上)。

第九条学生奖学金的评定比例和评定办法

(一)航海类专业学生奖学金,奖励面15%:

一等奖2000元/年,按年级学生人数的2%评定,四舍五入取整。二等奖1000元/年,按年级学生人数的5%评定,四舍五入取整。三等奖400元/年,按年级学生人数的8%评定,四舍五入取整。

(二)非航海类专业学生奖学金,奖励面11%:

一等奖2000元/年,按年级学生人数的1%评定,四舍五入取整。二等奖1000元/年,按年级学生人数的2%评定,四舍五入取整。三等奖400元/年,按年级学生人数的8%评定,四舍五入取整。

(三)评定办法

1.各区队在中队长的指导下成立区队奖助学金评议小组,中队长任组长,小组成员由学生干部和学生代表组成,成员人数不少于区队人数的15%,其中学生代表不少于区队人数的10%。学生代表候选人在自荐或推荐基础上由区队全体学生投票产生,申请本次奖助学金的学生不能参加本次评议小组,小组成员名单在区队公示。

2.符合本次奖助学金条件的学生向区队评议小组递交申请材料,评议小组应以高度负责的态度,依照规定,认真评议,集体讨论确定条件合格者名单。评议结果公示3天,报送学生大队。

3.各二级学院成立奖助学金评议组,由大队长和全体中队长组成,大队长任组长。评议组依据规定,对区队评议小组上报的申请材料认真审核,集体讨论确定初审合格者名单。初审合格者名单公示3天,报送学生工作处。

4.学生工作处审核后报学校领导批准,在学校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当年评定奖学金资格:

(一)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学生;

(二)留(降)级的学生和操行评定不及格的学生。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一条本修订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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